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而残疾孤儿又是儿童中的不幸者,是更需要社会关心关爱的特殊群体。如何关心关爱残疾孤儿?近日,我市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通过继续保障基本生活、延续享受救助政策、纳入教育保障范围三个方面,为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征求意见稿》指出,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
为了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加强保障政策衔接,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各级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医疗保障政策参照我市孤儿医疗补助政策执行。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区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有特教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为居住在本区的被收养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后,《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应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建立档案。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处置。(记者 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