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政府发布《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4个应急响应等级。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市应急救助工作。
对于干旱灾害,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受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受灾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根据受灾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