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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18 14:31:46来源: 今晚报

《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25-04-18 14:31:46    来源: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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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天津市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综合体)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超过该老人月床位费的12倍,且不得超过2万元。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确因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而计划收取会员费的,会员费额度不得超过该老人月养老服务费的12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设施兴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3.实际设置养老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不含连锁经营床位);4.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同时,对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情形、预收费公示、协议管理、退费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机构应当在公布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存管银行,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3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记者 穆德旺)

【责任编辑: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