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高额费用预警监测、创新医疗救助定点管理、优化经办服务管理等工作措施,更好地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权益,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文件明确,对一年内住院3次以上的和一年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发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进行重点关心关注。其中,明确实施单独医疗救助定点管理,将我市三级医院、公立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疗机构作为我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文件还明确要求优化经办服务管理、切实加强医保支付管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协同做好其他人员的服务保障等,确保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就医更加规范。(记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