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天津3月28日电(记者周润健)村庄主要街道应当配套建设照明设施、禁止占用公路开办集贸市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一大亮点是新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
《条例》明确,村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广告牌匾规范、有序。推动村庄线杆、架空管线、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整齐、规范。村庄主要街道应当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禁止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店外经营、乱停乱放。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备垃圾运输工具。村庄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道路和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道路及其两侧沟渠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焚烧生活垃圾。
《条例》还明确,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作,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管理,保持正常运行。村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推行农村户厕改造,逐步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面普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专章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制度措施,对农村绿化、集贸市场管理、饲养家禽家畜、农业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条例》共六章78条,包括总则、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治理和附则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