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加大贿赂犯罪成本
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高检院根据中央部署要求,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高检院决定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取消原来仅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实行录入和查询的限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可作招投标必经程序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所录入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检察机关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引领,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广泛,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
重在威慑商业贿赂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此次新规定对查询范围进行修改,对国家公职人员有更强警示作用,使之远离贿赂行为,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资料
首份“行贿黑名单”
2002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首创全国第一份“行贿黑名单”,在建筑行业开展行贿档案查询。
2006年,最高检决定,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建设领域扩展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并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