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1日电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死者讨要名誉权的案件。原告沈女士认为,其丈夫因煤气中毒死亡后,某医院未经家属同
意,擅自采集血样,并做出系服过量安眠药自杀的检测报告是不正确的,给过世丈夫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沈女士将某医院及其委托出具检测报告的医疗服务中心诉上法庭。
■原告沈女士
两被告侵犯了过世亲人名誉权
原告沈女士诉称:原告之夫王某是某医院职工。2003年1月6日,王某在家中煤气中毒,原告及亲属立即将王某送至某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某医院在未征得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某医疗服务中心对王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王某血液中含有过量安眠药成分的检测报告。2003年1月7日,在为王某办理丧事期间,某医院派人将该检测报告当众送到王某母亲手中,并告知其王某系服用过量安眠药自杀而死,引起原告及王某同事对王某死因的种种猜测。原告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公安部门做法医鉴定,两次鉴定均证实王某血液中不含任何安眠药成分。原告遂与某医院及某医疗服务中心协商,请求恢复王某的名誉,但二被告拒绝承认擅自所做的检测报告存在错误,致使王某尸体至今不能火化。无奈下,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恢复死者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23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61万元。
■被告某医院
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赔偿
被告某医院认为,对原告及其亲属表示同情,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医院采集王某的血样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抢救以及确定死因,根本不存在“擅自”的说法,是一种正常、必要的医疗救治行为。给王某的母亲送达检测报告也是为了保证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并无不妥之处。其次,所谓的损害结果是由原告报案引起的,与被告的工作行为无关,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再次,错误鉴定报告并非医院所做,而是由医疗服务中心出具。
■被告某医疗中心
报告对错均与名誉权无关
被告某医疗服务中心认为,医疗服务中心没有侮辱、诽谤和涉及死者隐私的行为,所以不构成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医疗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有科学依据的,不存在错误。实际上,检测报告无论对或错均与死者名誉权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