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19日电 物业公司因被告吴某不交纳物业费而将其告上了法庭。昨天,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
理条例》,在庭审之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费2500元。据悉,此案系《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天津市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的物业纠纷案。
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诉称,业主吴某于1998年11月18日入住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的和平区某公寓。原告与某公寓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约定了物业费用及采暖费用的收取,被告截至2003年6月底已拖欠物业费313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31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说,他不知道原告是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原告的资质不了解,也不承认。此外,被告未按有关条例规定的义务,向业主提供服务,致使业主的车辆只能放在路边。根据有关规定,原告有管理业主车辆的义务。原告未履行该义务,所以被告不能交纳物业费。庭审之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