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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野球”伤人谁承担责任 一审各打50大板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08日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8日电 某大学一名大四学生在与一名素不相识的男子同场竞技时,不慎将其踢成右脚跟腱断裂。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踢野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伤人学生承担本案 50%的责任,即赔偿伤者人民币 3490余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踢球过程中未能保障自身安全,对自己致伤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原告李某是某商贸中心的业务员,被告邹某是某大学的大四学生。李某和邹某互不相识。事发当日下午 3时许,李某等四人一起到某大学足球场内踢球,稍后邹某等人也来到该足球场。双方因人员不整,便凑在一起踢球。在激烈对抗中,李某和邹某身体有接触,而且李某倒地受伤。事发后,邹某陪伴李某到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李某为右脚跟腱断裂。在之后的 8天时间里,李某住院治疗并做了手术,产生医疗费 5700余元,邹某给付其 350元。

    李某在法院开庭时说,在一起踢球时,被告邹某因抢球将他踢伤。他的伤害后果与邹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被告过失的伤害行为,所以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邹某赔偿其医疗费、陪伴费、误工损失费 7217元。

    被告邹某则表示,他和原告一起踢球属实,但既然原告称其跟腱系被告踢伤,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两位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故法庭不应采信。另外,某大学明文禁止校外人员入内,原告违规进场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被告最后表示,他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被告承认其身体与原告有接触,说明原告致伤的后果与被告有必然的联系,故被告对原告损伤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在踢球过程中未能保障自身安全,对其致伤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法院应予支持。(张家民郭儒村)(完)

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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