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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类案居高不下 激情犯罪占八成以上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10日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10日电 在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类案件一直占据较高比例。而夏季更是伤害类案件的高发期,因为遇事缺乏冷静,为琐碎小事大打出手,致使自己身陷囹圄的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伤害案件中约有八成以上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自行车轧脚引发血案一人丧命两人受伤

    案发当晚9点,被害人李某和朋友刘某喝完酒后,骑自行车路过河西区一家火锅店门前时,遇到正要离开该火锅店的被告人王某、赵某、孙某等人,刘某的自行车轧到了孙某的脚,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当赵某一行人准备乘车离开时,刘某将自己的自行车横放在赵某乘坐的汽车前,拦住被告人赵某等人的去路,被告人赵某下车与刘某进行理论后发生争执,随即王某、孙某下车对刘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赵某等人逃跑。此时,被害人李某手持尖刀追上赵某等人,持刀将赵某腹部捅一刀,又朝王某左腿部捅一刀。此时,孙某等人将李某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某蹲在已倒地的被害人李某身体的右上方,单腿压住李某持刀的胳膊,抢过尖刀,朝李某的胸部连砍两刀后逃走。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官点评

    伤害案件中多数被害人有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遇事不够冷静,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李某首先持刀伤人,系犯罪在先,对损害结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中止其侵害的行为程度,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害,故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于被害人李某家人的经济损失25万余元,由被告人王某承担17万余元。

  倒车琐事发生争执挥拳相向造成死亡

    案发当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在天津市某商场停车场附近,与被害人丰某在“倒车”时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用手击打丰某头面部,致丰某仰面摔倒。丰某被送至医院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丰某的死亡与被殴打倒地有直接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

    ■法官点评

    少数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或矛盾后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为争一口气意气用事,结果导致伤害案件屡屡发生。本案中,仅因“倒车”琐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获罪14年的严重后果,不能不引起人们警醒。(张北李晓园邢泉刘虹)(完)

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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