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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普车胎爆游客重伤 津城妇女状告旅行社景区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15日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15日电 原告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协议,随团到“塞北第一泉风景区”旅游时,景区运送游客的吉普车突然前胎爆裂,一头扎进沟里,坐在车上的刘女士右臂和头部受重伤,至今刘女士骨伤未愈。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刘女士将旅行社和“塞北第一泉景区”告上了法庭。1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名女性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了案件。

    刘女士今年 35岁,是天津港保税区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刘女士在开庭后说, 2003年 9月 18日,她和一个朋友与某旅行社签订到“塞北第一泉风景区”旅游的协议,并交纳了旅游费。 20日凌晨 2时 55分,她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乘火车到达兴隆县火车站。下火车后,他们乘坐风景区安排的吉普车,前往“塞北第一泉风景区”。当车行驶至“东大桥”时,吉普车的右前轮突然爆胎,该车一头扎到桥下一条干涸的沟里。坐在车上的她身受重伤,眼前一片模糊。被紧急送到当地医院后,她被诊断为“右臂中段明显肿胀,向内侧成角畸形,粉碎性骨折;右额皮裂伤,伤口达 8厘米。”医生在她的头部缝合了 32针,还在她的右臂钉上了钢板。经交管部门认定,她无任何责任。刘女士说,数日后,她回到天津。因头部疼痛不止,又住院两个月。在此期间,她共花去各项费用 2万余元,旅行社全部垫付。出院时,她与两被告约定,拆钢板和复查的费用由被告负责。今年 3月,她到医院拆除了钢板,但被告未履行承诺。刘女士表示,事件发生后她产生巨额损失,而且右臂骨折至今未愈,尚需治疗。她是在旅行途中发生事故的,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和“塞北第一泉景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81560余元。

    被告旅行社的代理人在答辩时表示。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深表同情。事发后,旅行社和景区积极配合,对原告进行了及时的抢救。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代理人表示,旅行社为旅客投保了旅行责任险,对于原告的赔偿,要用保险公司的赔款支付,而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项目中没有今后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而且,原告所主张的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要有证据支持。该代理人说,被告将尽可能满足原告的要求,但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另一被告“塞北第一泉景区”同意旅行社的答辩意见。

    质证和辩论之后,由于双方存在分歧,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张家民郭儒村)(完)

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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