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 设为主页
 · 广告业务
  首页> 新闻中心> 财经
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11月起实行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20日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20日电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 11月 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民间资本创办中小企业有了更宽松的规定;今后天津市每年还要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目前,天津市有中小企业 80000多家。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在企业开办、注册资本、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落户政策,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等方面,都相应地降低了条件。

    资金做支持担保为保障《办法》规定,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和融资困难,市政府应当每年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增长。对鼓励型小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需要贷款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

    贷款贴息鼓励创新《办法》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占有率的项目,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规定列支,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鼓励重点促进加快发展《办法》还对重点鼓励的小型企业作了特别规定。为了引导中小企业向集群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还规定在规划、用地、工商、财税、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外,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变相收费。(记者李海燕)(完)

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金鑫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华网新闻检索
新华搜索:
 
 
 
 
 
 
 
 
 
 
 
 
 

制作单位:新华社天津分社网络中心
XINHUA NEWS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