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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引发校园暴力受伤男生获赔14000元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5年09月25日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25日电 (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王琪董继军)两名高中女生只因与班上一名男生发生口角,就唆使班上另外两名男生将其殴打致伤。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两名动手打人的男生赔偿伤者经济损失 14000余元。从事多年青少年犯罪审判研究的河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五一分析指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是一种源于家庭、显现于学校、恶化于社会的问题,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

    这起案件的发生还要追溯至 2003年 7月 4日,当天下午放学后,本市某中学高一年级男生李阳即本案原告正在教室内做卫生,李阳的同班同学张娜、高红唆使班内的另一名男生陆军将他叫到校门外,并伙同等候在校门外的另外两名同学即本案的被告杨鑫、刘强一起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致使原告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上学。经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均不同意赔偿。现原告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共计 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鑫、刘强无故向原告寻衅滋事,属于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上将原告打伤,原告之伤与二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二被告又无证据证实原告之伤并非自己所为,因此,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相互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希望二被告吸取教训,给今后的学习、生活予以警示。原告针对二被告的行为亦有反击行为,但原告行为具有被迫性,且未给二被告造成伤害,因此,原告行为不能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等费用 14000余元。(完)


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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