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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遭遇"翻盘":法律"偏袒"作弊还是作弊挑战校纪
新学期伊始,一些大学生再也无法返回校园,考试中的一次作弊已经给他们的大学生活画上一个句号。目前,取消学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成为许多高校惩罚"一考定乾坤"评价机制下学生作弊的"金科玉律"。
面对学校处罚作弊的"极刑",一些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而且不少胜诉。高校的行政权威正遭遇法律挑战,是法律"偏袒"作弊还是作弊挑战校纪?
新华网天津/海南频道 采写:记者刘元旭 郑玮娜

重庆大学受到作弊处分的小董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来源:重庆时报)
面对考试作弊遭到"极刑"处罚,许多学生与母校展开了法律上的博弈,令许多当事高校不解的是,自己的"内部处理"竟在博弈中遭遇法律"翻盘"。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张某因涉嫌找人代考被学校开除学籍,因不服学校作出开除其学籍处理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天津师范大学的处理决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撤销处理决定。
南京林业大学一学生因不满学校以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进入考场为由作出的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撤销处罚决定。
同样的故事还在郑州、重庆、广州等地上演,社会各方莫衷一是。
支持学校胜诉的一方认为,考试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和公平准则,如果无法加以严惩,愈演愈烈的作弊之风将助长考生的投机取巧之风,使大学生的"含金量"缩水。作为败诉的高校,疾呼自己的管理陷入了"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两难境地:处罚轻了,没有效果;处罚重了,又涉嫌违法。
支持胜诉一方的观点则认为,人是教育的中心和归宿,一切教育制度都必须以人为本。对于考试中犯作弊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允许其改正错误,因一次错误就"一棒子打死"违背了教育的精神和目标。

武汉大学开始实行“联坐制”,一人作弊全班成绩取消(资料图片)
2006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以考试作弊为由将多名学生开除学籍,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对"极刑"处罚考试作弊是否合法的争论。
分析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作弊学生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状告母校的案例不难发现,学生主要对三种"极刑"处罚提出异议:取消学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社会各方争论的焦点也集中于各高校是否有权对考试作弊处以"极刑"处罚。
接受采访的一些高校认为,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有权依法制订管理细则并以之约束学生行为。新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规定学校可以对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其学籍。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也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为严肃考风和学风,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出取消学位、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罚于法有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宋法官和刘法官也认为,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组织,按《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有办学自主权,可以依法制订管理细则。学生从入学起就意味着接受学校的校纪校规,因此学校有权对学生的作弊行为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重罚"。当然,允许处罚,也允许申诉,这正是一种社会公平。
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宋法官认为,高校将某些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并未剥夺其在其他学校、其他时间受教育的权利。
有着长期高校教学经验的宋国绪(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也说,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学校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制定自己的管理细则,法律不能干预太多。
对于学校有权对考试作弊学生处以"极刑"的观点,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赞同,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规定,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
海南市中级法院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对于学校规定"作弊受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没有相关规定。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28条第4项的授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性质如何理解? 刘元峰(江苏呜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认为,对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尽管此类处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规定, 但该规定由教委发布, 属行政规章, 不属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学生对学校的处罚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来源:四川在线)
学校对学生实施的处罚行为之所以引发诉讼,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没有对学校的管理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定位。西南大学龙力认为,如果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认定为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那么学校只能行使法律授权的权力;但如果被认为是民事行为,学校有权行使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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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败"皆有 折射国家立法和高校管理"双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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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作弊学生不服"极刑"处罚而状告母校,为什么有的法院判决学生胜诉,有的判决学生败诉。为此,法律界有关人士分析说,目前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宋法官说,我国有关法律的滞后给执行法律的部门造成困惑,导致不同法官由于认识不同出现不同的断案结果。
据了解,目前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以通知、意见、规定等非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那么,如何在法律上处理作弊问题,成了摆在法律面前的难题。有人把矛盾的化解寄希望于《考试法》的出台,但《考试法》并不能包治百病。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的《考试法》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学校自己组织的种种考试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作弊学生被处理的决定被贴在学校门口(来源:华商报)
刘元峰(律师) 认为,对犯有非常严重错误的学生, 学校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学校以考试作弊为由开除学生必然遭遇法律的质疑。这就需要通过修订《教育法》或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罚权利授权给学校。同时,根据教育的目的和受教育权的性质, 适用该类处罚的情形应严格从紧规定。宋法官也表示,国家应该将这些目前容易引发诉讼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授权给学校,使学校的处罚尽可能地减少争议。
教育界有关专家说,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学校的校规时,由于"家长式"管理作风的影响,一些校规很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就同上位法律规定发生偏差甚至抵触;此外,忽视程序的重要性也是依法治校进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同时学校应将处分结论报省教育部门备案。天津高级法院的两位法官指出,法院判决学生胜诉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学校只重视处理的结果而忽视了处理的程序,认为对学生进行处罚是学校的权力,有些程序根本没有必要,结果最后恰恰是因为程序的问题导致败诉。
宋法官说,这说明一些学校的教育管理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问题,许多学校的管理者秉承的还是一贯的"家长制"作风,重处罚轻程序。
陈巴特尔(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认为,我国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教育管理的需要。一些学校的管理者缺乏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和法制观念,仍然主要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还有一些学校尽管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实行管理,但在程序意识上还有很大的欠缺,常常因为处理合法却程序违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