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19日电 天津第二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为疑难复杂案件,且矛盾激化程度高,调解结案难度相当大。今年以来,天津二中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站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从案结事了出发,积极采取五种方法做好调解工作。
一是积极借用原审法院之力,促使调解成功。对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较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但不调解又不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合议庭将案情、调解意见与原审法院承办人、审判庭负责人进行沟通,取得原审法院对调解意见的认可,再由原审法院找居住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一方当事人律师谈话,做调解工作,合议庭则侧重做另一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逐步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和距离,两级法院共同努力促成调解,并即时履行。
二是积极借用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之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针对银行、保险公司等国有单位的调解工作要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和批准的特点,在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主动上门同当事人上级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达成调解共识,从而促使调解成功。
三是合议庭成员群策群力,共同做矛盾化解工作。对积怨较深、诉讼时间较长的案件,合议庭发挥合力,三名法官一起上阵,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讲解法律规定,指出利弊得失,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疏通当事人思想疙瘩,促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四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化解矛盾出发,延伸服务领域,通过调解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不拘泥诉求范围,对当事人有诉求外实际困难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一并调解解决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彻底解决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五是签订调解协议和履行调解协议同时进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申请撤诉的情况下,监督当事人当场履行,即时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完)(翟广胜 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