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24日电 24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涉案的10名贩卖、运输毒品的被告人被判刑,其中1人死刑,1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另外5人被判有期徒刑。
六人结伙 一网打尽
2006年年底,被告人崔屹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蒋光星相识,后商定以每克250元的价格从蒋处购买冰毒。2007年1月初,被告人蒋光星、金红日、李寿哲、金光日与其他两人(另案处理)在辽宁省丹东市预谋贩毒。1月16日,李寿哲、金光日等人将800余克冰毒、摇头丸藏匿于购买的音箱中。金光日、李寿哲将藏有毒品的音箱以长途客运汽车托运的方式运到本市。1月17日24时许,崔屹按照蒋光星的指示取回毒品。1月17日晚,金光日再次购得音箱一套,并与李寿哲等人将2000克冰毒分装藏匿于音箱内。1月18日晨,藏有毒品的音箱再次运入本市。同日,蒋光星纠集金红日、李寿哲驾车来到本市向崔屹收取毒资。1月18日24时左右,崔屹按照蒋光星的指示到客运站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毒品及运毒音箱等物当场被扣押。崔屹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蒋光星、李寿哲、金红日抓获归案。
经查,蒋光星在向崔屹贩卖毒品期间,利用李寿哲、金光日的4张银行卡收取毒资。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月18日,崔屹先后7次向上述银行卡内汇款总计33.3万元。另外,被告人崔屹、张璐曾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综上,被告人蒋光星、李寿哲、金红日、金光日贩卖、运输冰毒共计2825.7克、摇头丸4.25克,被告人崔屹贩卖冰毒2880.7克,被告人张璐贩卖冰毒30克。
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光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寿哲和金红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金光日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屹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