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与善意侵权”

刘东娜

       钱某的网络原创小说《在那遥远的地方》授权某网站发表。蒙文编辑巴特将该小说译成蒙文在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草原出版社擅自以蒙文汉文对照版形式出版《在那遥远的地方》,为作者、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白云书店销售了该图书,进货200本,已售出80本。
       分析:1.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此即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本案中蒙文编辑巴特将钱某的原创小说《在那遥远的地方》翻译成蒙文作品就属于这种情况。
       2.原创作者对原创小说享有著作权,蒙文译者对翻译成蒙文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书蒙文汉文对照版同时使用了两作者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出版社应事先经过两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出版发行,否则视为侵权。
       3.关于白云书店的行为,应区分其是否能够证明所销售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若无法证明,则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善意侵权”,不承担先行侵权的责任,但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