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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须知

2007年05月31日 10:08:50

    一、 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同志指出:"三个不能",即:

    不能用不增加工资的办法,提高经济效益;

    不能用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改善投资环境;

    不能用牺牲工作岗位的办法,进行企业的改革。

    二、《劳动法》有关条款: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除外)。

    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2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