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且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2、在个人缴费窗口(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费窗口)接续了社会保险;
3、实现了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或其他就业岗位时,工作场地与劳动时间不固定,难以获得稳定收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二、补贴的标准:
1、具备上述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2%、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6.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2006年为980元)、医疗保险以个缴费规定基数(2006年为1484元)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即06年社会保险月缴费338.49,月补贴112.83元);
2、具备上述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属于零就业家庭、享受低保家庭和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补贴三分之二(即06年社会保险月缴费338.49,月补贴225.66元)。
三、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由雇主或居委会出具的灵活就业的证明)到社区居委会出具《失业人员灵活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收入和就业援助证明》(一式三份),到户籍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低保人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低保证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2)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据行政事业收据)(原件、复印件);
(3)未享受过失业保险人员,提供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单位参保地区(县)劳动部门的证明。)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到街镇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签订《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各一式三份)由各街镇保障中心统一上报区劳动局失业保险科复核。
3、补贴的拨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资格之月起享受。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劳动局失业保险科汇总各街镇保障中心上报的材料,上报市劳动局审批后按季度注入本人的邮政存折。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下列情形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2)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3)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5、原单位在天津市塘沽开发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不享社会保险补贴。
6、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
五、各街镇保障中心工作要求
1、对未享受过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若其原单位在北辰区参加了失业保险,各保障中心可从《北辰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库》中查询。
2、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各种表格,并对申请人所填情况认真核实。
3、各保障中心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开据缴纳社会保险小条,告之到北辰职介中心11、12号窗口交费、并持《就失业证》、《灵活就业登记表》、到北辰职介中心6、7号窗口办理就业登记。(小条样式附后)
4、各保障中心告之申请人,预缴社会保险费到年底。
5、申请人出具灵活就业凭证主要是从事哪种就业形式,有雇主的,由雇主出具,没雇主的由居委会出据。
6、所有原件由各保障中心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7、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要求建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库》,实行微机管理)
8、档案未在北辰职介中心存档的,为了便于管理要求其调入北辰职介中心存档。
9、各街镇保障中心于每月的20日前将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上报区失业保险科复核。
10、遇有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再享受社保补贴的,保障中心告之申请人及时持《就失业证》到北辰职介中心6、7号窗口,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保障中心于25日前将减少人员情况报到失业保险科。
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 26391047-800、812、26391485
联系人:张辉、陈晓齐
经初审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请到北辰职介中心11、12号窗口缴纳社会保险(06年月缴费338.49元)年存档费120元,并持《就失业证》、《灵活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凭证到北辰职介中心6、7号窗口办理失业转就业登记。
经办人:
镇(街)保障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就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低保人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低保证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2)、灵活就业凭证(有雇主的由雇主出具,自由职业、街头自营的由居委会出具)
(3)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据行政事业收据)(原件、复印件);
(4)未享受过失业保险人员,提供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工资条、原单位参保地区(县)劳动局失业科证明)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居委会的家庭情况证明、街镇保障中心盖章,区保障中心确认。
(2)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学籍证明。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及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