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淀简介 | 规章制度 | 政务公开 | 科教文化 | 招商引资 | 劳动保障
滚动新闻: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和职能  ·引进花鸟鱼虫市场 抢占都市农业制高点  ·北辰区农村低保标准全市最高  ·北辰城区数字电视转换年内将完成4万户  ·工会第六次代表大会  ·北辰投资环境推介会 百位中外客商参加  ·北辰全区各镇进一步加大力度抓好“三创”  ·北辰区2007年“爱心助学”活动启动  ·北辰区“讲文明促和谐”取得阶段性成果  
科教文化
·小淀镇人口情况
·小淀镇医疗卫生发展现状
·小淀镇文娱体育发展现状
·小淀镇科技发展的现状及成果
·小淀镇的教育发展
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服务热线:26999471
·下岗失业人员须知
·劳保服务中心廉洁自律规定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中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07年计划
规章制度
·小淀镇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北辰区干部行为规范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终止

2007年05月31日 10:18:50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