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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4年03月12日  来源:顺德报

    “此次促销活动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话语”你肯定不止一次听商家这样说过。但你知道吗,商家其实并无权利用“最终解释权”来搪塞消费者。相反,消费者倒是可以依据正式的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遗憾的是,鲜有消费者做有关这样的投诉,甚至都没有人到消协“质疑”过“最终解释权”一说。

    “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实际上不含海鲜、酒水),“洗发水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瓶洗发水送一个类似钥匙扣的礼品),“免费美容”(实际上是高价推销化妆品)……你吃过类似的“暗亏”吗?而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商家总是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你一般是选择“息事宁人”吗?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消费者在感觉到“上当受骗”后往往都会选择找商家理论,但如果商家抛出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家”的观点,基本上就不再有人继续追究——大家要么是怪自己为什么事先不了解好;要么是嫌烦,或者自嘲一番:吃一堑长一智!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消费者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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