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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可贵“第一”

http://www.tj.xinhuanet.com  2004年03月12日  来源:顺德报

    ■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现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保护组织。

    ■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1985年4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乌鲁木齐市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

    1981年1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发布了《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规。尽管它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但是它的诞生,表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第一个“三包”规定

    1986年10月1日,由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三包”规定。

    ■第一次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系统在国内率先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第一台“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首台以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此台晚会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中华工商时报》共同举办。晚会以国务院确定的“质量、品种、效益年”为主线,将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融汇于舞蹈、歌曲、相声、小品、时装表演等为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之中,让观众在获得艺术享受的同时增长消费知识,受到消费教育。

    ■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994年3月10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强调,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例加倍赔偿案

    1994年1月18日,由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哈市消费者投诉在哈尔滨精品商厦购买假冒裘皮大衣一案。经有关部门鉴定,消协依照《消法》第49条进行调解,精品商厦给消费者退回购衣款4200元,并加倍赔偿4200元。这是消费者协会系统调解成功的首例加倍赔偿案。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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