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解释权”法律作用
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其实没有法律依据,这只是商家单方行为,视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昨天,天津市一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不要再相信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
对于广告上流行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商业用语,其有效作用特别是其法律效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天津市一消协人士昨天对此行为表态,如果商家在自己的广告上标出“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或变相说法,会被认为是一种单方的行为,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它逃脱了约束自己的责任,可以说是不规范和无法可依,有些地方还违反法律规定。这些条款不是建立在完全公正、公平的原则上的,从法律上来说,是不会得到认可和支持的。一直以来,“最终解释权”成了商家保护自己的武器,也蒙蔽了一大批消费者。消费者如果发现广告漏洞而与商家发生争执,商家就会拿“解释权”来搪塞消费者,而绝大多数消费者就幼稚地认为商家已经登上这句话,就是对的。实际上这句话对消费者来说是无效的,完全可以不理睬它,它不是阻止消费者维权的“尚方宝剑”。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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