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8月,天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市正式建立。现在是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等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各次会议可以补选上述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间接选举;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实行直接选举。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共有代表709名
,其中 :工人 、农民146名 ,占20.6%;知识分子136名,占19.2%;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20名,占17%;解放军22名,占3.1%
。在709名代表中 ,中共党员504名 ,占71.2% ;妇女141名,占20%;少数民族代表37名,占5.2%。在全体代表中,大学本科和专科以上学历605名,占85.5%。全市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956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497人。天津市出席九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为47名。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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